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买卖合同.doc
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买卖合同 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买受人(买方): 签订地点: 出卖人(卖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买方自愿购买卖方提供的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的药品,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和招投标文件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概况 1.数量:所需药品的实际数量。买方需要临时增加药品数量的,须在用药24 小时前书面提出。 2.价格: ①卖方提交药品的价格必须同中标成交通知书中确认的价格一致; ②买卖双方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遇政府价格调整的,重新协商并签订补充条款。 标的名称 序号 通用名 商品名规格生产企业商标计量单价数量 单价金额各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空格如不够,可另接) 二、质量标准卖方交付的药品必须符合药典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并与投标时的承诺相一致;药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以药检部门 的检验结果为准),买方有权在其他中标的药品中选择替代药品,同时在 3 天内报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有效期限 1.卖方交付药品约有效期必须与招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一致。 2.卖方所提供药品约有效期不得少于 6 个月。 3.特殊品种双方另行协商。 四、包装标准 1.卖方提供的药品必须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否则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卖方负责。 2.每一个包装箱必须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3.特殊要求: 五、配送 1.配送由卖方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负责。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买方的采购计划及合同为准。 2.配送时必须提供同批号的药检报告书(进口药品附注册证)。 六、伴随服务如果卖方对可能发生的伴随服务需要收取费用的,必须在报价时注明,并作如下约定: .七、双方的义务 1.卖方应按照合同中买方规定的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 2.买方在使用成交药品时,如遇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的,其责任由卖方承担。 3.买方应购买本合同项下的成交品种。卖方无违约行为的,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购买其他品牌的药品替代本合同成交品种。 4.买方应完成本合同的药品采购量。 5.买方应按照合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