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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论文 — 城建环保 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是保证合作医疗制度有效运行,取信于民,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和手段,是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顺利运行、健康发展的关键。合作医疗的管理主要是指经办机构(如:合作医疗管理局)对供需双方(参保群众和医疗机构)行为的管理。合作医疗的监督是指某一监督主体以一定的方式对上述三方行为的监督和评价。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行管理 (一)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 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能级原理,各级政府都应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隶属于同级政府领导,接受上级管理机构的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由省政府领导任组长,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发改委、扶贫、审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下设办公室,可与同级卫生厅(局)的基妇处(农村卫生处)合署办公,也可单独设立。 协调小组负责对建立、发展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政策制定等宏观管理工作。具体工作有: 1.制定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资金统筹办法 、合作医疗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 2.确定各级地方财政对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具体补助标准; 3.制定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制度等规章制度; 4.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和资金,共同做好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5.定期向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汇报合作医疗工作进展及存在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政策措施。 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 : 1.培训合作医疗管理人员; 2.指导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制定,审查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3.制 定管理规章制度,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等; 4.检查督导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规范其运行; 5.及时研究解决合作医疗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6.定期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合作医疗运行情况等。 --市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由政府领导任组长,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发改委、扶贫、审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下设办公室,可与同级卫生局的基妇科合署办公,也可单独设立。 --县(市)级人民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政府领导任主任,卫生、财 政、农业、民政、发改委、扶贫、审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委员会下设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