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告登记制度维护交易安全—党政司法.doc
关于预告登记制度维护交易安全 — 党政司法 我国规定预告登记制度的直接目的是保护商品房预售中屡受不良开发商“一房二卖”侵害的预购人的利益。但从法理角度进行透视,预告登记制度对于保护交易安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预告登记制度巧妙地填补了债权与物权之间因为登记造成的时间空隙和盲点,并将物权公示手段适用于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从而充分保护买受人预期利益的实现,达到维护交易安全的效果。 我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学术界呼唤已久的预告登记制度。其标志着这一最早发端于普鲁士法,后在德国、瑞士等国几经演变和磨砺的古老而又充满活力的法律制度正式扎根于我国。我国规定预告登记制度的直接目的是保护商品房预售中屡受不良开发商“一房二卖”侵害的预购人的利益。但从法理角度进行透视,预告登记制度对于保护交易安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弥补债权物权间的盲点 按照通说,财产权可以分为物权和债权。虽然有学者对此划分提出过质疑和批评,但随着物权法的出台,我国在立法上坚持物权和债权严格区分的态度已经确定无疑。 可必须面对的另一个问题是:如何弥补这种体系划分所带来的不足和缺陷。 举例说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最终目的是获取房屋的所有权,但在债权、物权二元区分的体系之下,买房人首先获得的是一个债权,要获取房屋的所有权还必须经过登记。由此,现实生活中一个紧密相连的买卖过程在法律上就被割裂为两个阶段 (可简称为债权行为阶段和物权行为阶段 )。第一个阶段的债权能否转化为第二个阶段的物权有赖于不动产物权变动能否顺利进行,而不动产物权变动能否顺利进行又有赖于登记可否顺利进行。 但是,根据登记程序的要求,并或可囿于登记机关的效 率原因,从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到将物权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并发放权属证书必须经过一段时间。这样一来,本应紧密相连的债权和物权之间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个时间空隙,或者说出现了一个债权能否成功如期转化为物权的时间盲点。 概括而言,预告登记制度通过赋予预告登记后的债权请求权以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的方式,巧妙地填补了作为手段的债权与作为目的的物权之间因为登记而出现的时间空隙和盲点,为债权人铺设了一座可以使债权无缝对接物权的桥梁。简言之,预告登记制度为弥补债权、物权之间的空隙和盲点而设立。 二、维护交易安全是主旨 按照法经济分析学派学者波斯纳的观点,法律特别是私法,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