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重收费中新问题的几点思考—工矿企业.doc
计重收费中新问题的几点思考 — 工矿企业 计重收费中新问题的几点思考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发展的多元化,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具体行政职能工作中,也面临着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的新问题: 2005 年 3 月 17 日晚 21 时许,一车号为皖 C73375 的货车满载一车钢板,由南向北驶入泗洪收费站四车道,该车采取走“ S”型顿磅的方式,使计重设备的精度受到影响,计重数据显示仅为 12 元金额。收费员及该班班长魏某当即指出其行为违规,并要求其倒回重称,驾驶员华某嘴里骂骂咧咧、极不情愿地将车倒回重称,但华某还是故伎重演,恶意顿磅,魏班长耐心地向其说明按规定不能按此数据收费时,华某索性将车一停,冲入收费亭用手抓住魏班长的头发将其拽出当脸一拳,同时接过车上另一男子递过的一根一米多长拇指粗的铁撬棒猛击魏班长,致使其头、颈 、肩、背、腿多处受伤。魏班长在与其争夺撬棒时,华某趁机咬住其手指,任稽查人员如何劝说就是不松口,致使魏某手指伤可见骨,血流满地。对此事件的处理结果是:由驾驶人员丢下详细地址和驾证后,该驾驶人员驾车而去。 在笔者对近年来时有发生的类似事件进行认真调研、分析的同时,2005 年 4 月 6 日上午 10 时许,该站又发生一起驾驶员殴打稽查人员的事件。以上事件发生和处理方式,与我国的国家制度、国情和立法现状有很大关系。目前,我国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规,包括 2004 年7 月 1 日开始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都对行政机关和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作出了相应的规范。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制约也更加规范。但以上两起事件的发生,却彰显出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条款的两点空白:一是在国家行政机关具体实施者的保护上存在不足;一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根据行业的特点而采用的作为行政执法尺度的工具保护也并不完善。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罚仅参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拘留或罚款,这一做法有将具体行政执法人员人身保护淡化之嫌,是值得进一步商榷与共同探讨的。在我国,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具体行政机关和具体执法者,以及行政相对人对行 政机关和具体实施行政行为实施者,存在这样一个不合理的认识:即国家行政机关是权力部门,具体执法人员是具体权力的执行者,在实际操作中,只有权利方和权利行使方违规,而忽视了履行国家行政义务一方履行行政义务不规范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