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简易程序体系化研究—党政司法.doc
刑事简易程序体系化研究 — 党政司法 刑事简易程序体系化研究 一 引 言 在全球性的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的热潮中,普通程序的复杂化和正规化是改革之大势所在,而刑事案件逐步上升势头和国家投入的刑事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也是每个国家都面临的现实问题,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追求公正与效率的平衡和调和无疑是当代刑事司法的紧要任务之一,设计和完善简易程序便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简易程序相对于普通(标准)程序而言,它是指在一审程序中,针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刑事诉讼法在确立普通程序的基础上规定一种此普通程序更为简便迅速的审判程序。也可以认为它是一种在一定程序上对普通程序的简化程序。 半个多世纪以 来,为缓解正规而繁琐的普通程序带来的诉讼退延、案件积压等效益低下问题,世界各国纷纷设立简易程序,使其担负起分流案件、促进普通程序公正的职能,简易程序在发挥功能的过程中展示了强大的生命力,为各国立法者和司法者所关注和重视。特别是近年来,面临犯罪率居高不下,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长的严峻形势,‚正当程序的简易化‛已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全球性的发展趋势,世界各国纷纷创设新型的简易程序模式,逐渐丰富简易程序内涵。 使简易程序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 我国的简易程序也是在 1996 年刑事诉讼法改革中应提高诉讼效益的需要而产生的, 几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简易程序的设定,对于分流案件、减轻司法负荷、提高诉讼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处于重大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正面临着极为明显的犯罪率上升的高潮,各级法院的刑事法官不堪重负,原来设计的仅适用于可能判处 3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的简易程序表现出明显的局限性,‚普通程序简化审‛便应运而生。但这种简化是在普通程序的框架内进行的,是普通程序的一种变通形式。我们不知道,同是简易案件,它们之间也有难易之别,客观上也具有层次性,这就引发笔者的三个思考:一是能否创设一种更简易的程序来解决更简单的案件?二是能 否把试行的简化审程序经过改造,使它脱离普通程序轨道,成为一种真正意义上的简易程序?三是 ,按照笔者的思路 ,我国将会出现三种简易程序 .这三种简易程序如何确保最低公正保障 ,如何相互衔接或递进 ?带着这三个思考,笔者从简易程序的价值取向、必要性、可行性等基础理论入手,通过对中外简易程序的比较分析,提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体系的构建设想。 二 简易程序基础理论 (一)简易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