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银行监管者的视角—财经金融.doc
资产证券化 :银行监管者的视角 — 财经金融 以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的首批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为标志,中国银行业的资产证券化也终于从多年的理论研究走向了实践,由此揭开了中国银行业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新篇章。 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这种实践还有许多问题需要及时加以研究和解决,但迈出第一步毕竟不易。从微观层面来看,资产证券化有利于银行分散和转移信用风险、增加资产流动性、拓展融资渠道、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在真实出售的情况下释放资本,同时为金融市场提供多样化的投资工具。从宏观层面来看,资产证券化通过信用风险的重新分配和转移,有助于改变金融风险过多集中于银行体系的状况,并且将风险从不愿意或者没有能力承担风险的一方,转移到愿意并有能力承担的一方。特别是在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处于关键时期、银行业进入全面对外开放的情况下,实施资产证 券化,不仅在我国金融市场引进了新的金融业务和产品,而且还有利于推动对相关法律制度、监管制度以及其他制度体系的改革,从而对我国银行业的改革、创新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然而,在我国这样一个市场转型国家,资产证券化在金融市场上出现,确有一些理论和实践方面的问题需要研究、讨论,当前来自各方面的不同意见、议论甚至误解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如有人认为,银行只要实施了资产证券化,就一定能将资产转移至资产负债表外,从而通过减少风险加权资产来提高资本充足率。这就是一种误解 (虽然存在这种误解是可以理解的 )。巴塞尔委员会 1988 年的《资本协议》基本没有涉及证券化业务,当时大多数银行监管当局也未能重视证券化业务的风险并提出明确的监管要求。因此,不少银行机构利用这一监管真空,在未能有效转移风险的情况下,仅仅采用证券化交易来规避监管资本要求。随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监管机构才逐渐认识到,资产证券化不一定必然实现风险的转移,而是既可能完全转移风险,也可能将风险部分或全部保留在银行。如果在银行保留风险的情况下免除资本要求,将会造成资本充足率的高估。 1992 年 9 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一份指导性文件《资产转移与资产证券化》,第一次系统性 地提出了资产证券化的监管问题,讨论了监管当局需要关注的主要风险和应当遵循的监管原则,要求监管者对证券化业务的风险转移程度作出判断,必要时应要求银行计提资本。虽然该文件没有提出具体的监管资本计算方法,但在其指导下,美国、英国等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