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doc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作者 :第 11 号文件发布于 :2004 年 8 月 ,第 8 期 编者按:为建立公正、高效的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日前联合下发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全文刊登如下。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第三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2000]34 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 (含工业项目 )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第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 公布。第七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