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规破除工程结算难.doc
用法规破除工程结算难 “承接工程难,竣工结算更难。”针对市场的这一现状,我国在 2004 年出台了两个新的规定,力图使施工企业在解决结算难的问题上有所缓解。一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二是财政部、建设部共同颁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下面具体分析两部新法规在结算时限上的不同规定。 四大关注点 关注点之一:《办法》第 14 条和第 16 条规定了承包人责任自负的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 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情形;第二种情形是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 14 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情形。在后一种情形下,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关注点之二:按照《解释》第 20 条规定,如果承、发包人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那么就从约定处理。也就是说,如果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承包方提出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请求,就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关注点之三:对于单项工程竣工后的结算,《办法》第 14 条规定了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还明确规定了发包人应根据竣工结算报告金额的不同,在相应的时间内完成结算报告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即: 500万元以下的 20 天; 500 万元 — 2000 万元的 30 天; 2000 万元 — 5000 万元的 45天; 5000 万元以上的 60 天。对于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 15 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 30 天内审查完成。在上述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果发包人在收到 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没有按《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也没有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则视同发包人认可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 关注点之四: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 15 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此时,承包人也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果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