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河北省统计条例 提高统计法治工作水平—工作汇报.doc
贯彻河北省统计条例 提高统计法治工作水平 —工作汇报 贯彻河北省统计条例 提高统计法治工作水平 一、新公布的《河北省统计条例》是统计部门依法行政、依法治统的重要法律武器 《河北省统计条例》是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公布实行的,这是我省加强统计法制建设,发展统计事业的一项重大举措。《条例》是与《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相配套的地方统计法规。《条例》的公布实行,对于进一步确保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推进统计法制建设进程,发挥统计工作整体功能,促进统计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和作用。《河北省统计条例》的公布实行是依法行政、依法治统的重要法律武器。新公布的《条例》具有以下几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是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和统计现代化。在《条例 》公布之前,我省实行的地方性统计法规是省七届人大常委会在 1989 年 6 月 30 日公布的《河北省统计检查监督条例》。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统计依法行政进程的逐步推进,原《条例》的有些规定已经难以适应新情况、新变化、新要求。为使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相一致,我省按照修订后的《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制定了《河北省统计条例》。这部地方性法规对有关统计调查管理、统计资料传输公布、统计机构设置、统计人员权力义务、统计监督检查、统计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都做出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使之 更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是有利于提高统计数据质量。解决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问题,关键的一条就是要建立健全统计法制。只有依法统计,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办事,依法开展统计调查活动,严肃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数据质量才会有可靠的保障,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现象才可以得到有效的遏制。为此,新公布的《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以及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条例》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 伪造、篡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领导人应当维护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严肃性,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数据,不得授意或者强令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条例》进一步细化了统计违法行为的具体种类,增强了对统计违法行为认定和行政处罚的可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