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司法制度的讨论—法律法规.doc
关于中国司法制度的讨论 — 法律法规 中国目前的司法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后逐步建立起来的,长期以来在建立这个制度的过程中,司法始终被认为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是党和国家政策目标的手段。从我国的法院来讲,建国后仿效苏联模式,在坚持党的领导和“一府两院”的基本框架内,自上而下组建了四级法院体制。各级法院除接受上级法院的指导外,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和同级人大的监督。加上法院人、财、物独立性的缺失,客观上受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制约。尽管如此,这种司法体制,在计划经济年代仍发挥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人,这种体制不断地 暴露出它的弊端,越来越不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 一、目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 )个别人利用党政权力干预司法 党领导司法具有其法律和政策的依据。我国宪法第 126 条和 131条规定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从宪法的这一规定来看,意味着司法机关在中国当代的司法制度中不能排除党的领导。同时, 1999 年 10月 20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也明确规定“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可见,司法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服从和接受党的领 导。然而现实的问题是这样的权力极易被个别人利用。如在实践中两院遇有重大疑难或复杂的案件都要提交政法委,由其协调、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这就在事实上形成了重大疑难案件向相应的党委汇报案情、请示方案的常规 (习惯作法 )。而这个请示对象基本上是党委中的政法委。这种常规使得政法委直接向司法机关发布司法政策,让司法机关在两套规则面前无所适从。所以,从这一点看,政法委可以被看作是不行使直接的司法权,但却握有一定抽象司法权的部门,可以算是事实上的一个准司法机构。 由于法院主要受地方党委的领导,很容易给个别党的领导干部利用 来干预司法工作。如,原河南省平顶山市政法委书记李长河干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就是一例。在法院院长、检察长向其汇报子虚乌有的吕净一贪污案的案情时,李长河拍板 :“吕净一罪名能够成立” ;后来李长河又对案件处理做出指示 :“吕案处理,判上几年为上策,做出有罪处理为中策,处理不了为下策” ;①在法院奉了上述指示开庭审理吕案的休庭期间,一位公诉人对吕净一说 :“老吕,你没有罪 !但领导说你有罪,我们只好来公诉你,请你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