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协议书.doc
征地协议书 — 华埠镇政府: (以下简称甲方) 华埠镇华民村民委员会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县政府有关征用土地政策的规定,因开化县屠宰场项目建设的需要,经规划选址定点,确定向乙方征用下列土地,经双方磋商,订立如下协议: 一、土地座落: 该宗地座落于华民村高源地段,东至 205国道;南至山林;西至华民村山林;北至山林。 二、面积和地类: 耕地 18.5亩(公顷) [其中灌溉水田 10.5亩 (公顷 ),旱地 8亩(公顷) ];园地 5.965亩(公顷)。 三、补偿费用类别及计算标准 1、土地补偿费: ① 18.5× 3=55.5万元 ② 5.865× 2.8=16.422万元 计 71.922万元 2、青苗补偿费: 18.5× 0.2=3.7万元 计 3.7万元 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① 3.91115万元(不含郑洪贵青苗及村红线内杉木的补偿费) ②水利设施补助 5.55万元 计 9.46115万元 合计各项补偿安置费用 85.08315万元 (大写 ):捌拾伍 万零捌佰叁拾壹元伍角正 四、各项征地补偿费自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由甲方督促建设用地单位在机械进场前十五天一次性付清,同时乙方负责清理好地上附着物、青苗等,及时将土地交付甲方。 五、甲方确保乙方山林采伐及出入路,路由甲方负责供地单位修建。 六、甲方在供地之前督促建设与乙方就排污、排水沟、出入路问题签好有关补充协议方可进场施工。 七、甲方督促建设单位在用工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 八、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建设用地单位各执一份,同时可作报批征用土地之用,自土地征用批准之日起生效。 九、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 甲方:华埠镇政府 代 表: 乙方: 华埠镇华民村民委员会 代 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