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也能“决定”工伤-—财经金融.doc
董事会也能“决定”工伤 ?— 财经金融 今年 51 岁的原 XXX 市木材综合加工厂职工 XXX,看上去比他的实际年龄要大得多。最明显的表现就是 :他反映迟钝、表情木讷 ,怎么看 ,都像是一个步入花甲的老人。 这几年 ,老胡拖着头部病残的羸弱身躯 ,在企业、信访办、区、市工伤鉴定机构、仲裁委、法院之间 ,不停地奔波着 ,他的目的只有一个 :实事求是地确认他的工伤 ,落实他应享有的工伤待遇。但是 ,这一原本并不复杂的事情却一波三折 ,至今也未能落实。 事情还得从前几年 ,老胡因公出的那次车祸说起。 1995 年 11 月 2 日 ,原木材厂副厂长 XX 前往东风汽车厂办理业务 ,安排司机 XXX 出车。老胡提醒说最近车况不好 ,刹车有问题。周未听劝告。途中 ,老胡和副厂长到一个同事家吃饭。饭后返回时 ,老胡说什么也发动不起车子。他让同车的几个人下车 ,一人开车准备空挡滑行打火。转眼之间 ,事故就发生了 —— 空挡滑行的车子由于刹车失灵 ,像脱缰的野马般沿坡路朝前飞驶 ,一下子就翻到了 5 米高的沟里。第二天 ,老胡从昏迷中醒来 ,才知道自己侥幸拣回了一条命。他头部重创 ,身体半边多日没有知觉。 不久 ,十堰市交警支队认定 :老胡空挡滑行是造成事 故的直接原因 ,不存在蓄意违章。显然 ,老胡的事故符合国家、地方有关工伤认定方面的规定 ,应被认定为工伤。 碍于照顾厂里安全生产的“大局” ,加上老胡认为和厂领导是高中同学关系 ,认为只要自己“听话” ,不会受亏待。所以 ,他一直按照厂里的意思 ,没有申报工伤。 身体重创的老胡几乎就等于是废了。半年后 ,他回到厂里做了门卫 ,后又被安排到车间工作。原本希望能干些轻活恢复体力 ,可身体却是每况愈下。他的头颅一直疼痛不已 ,像是针扎 ;半个身子麻木 ,没有知觉。很快 ,他就又住进了医院。此时 ,老胡的手头只有 500 元钱 ,其 中100 元还是找弟弟借的。一个星期后 ,老胡的住院费达到了近 700 元 !没办法 ,他只好出院。由于少交了钱 ,医院没给他开具正式发票 ,厂里不能给他报销。 几个月后 ,迫于生计的老胡又回到厂里上班 ,他要求能给他安排轻一点的活计。领导说 :大家都入股了 ,就你没入 ,哪里有轻活给你干。这样 ,1998年春节以后 ,老胡就开始在家休养 ,靠爱人卖菜每个月 1百多元的收入 ,艰难为生。 同时 ,他为了落实自己的工伤认定 ,一直不间断地在和厂里进行交涉。可操劳大事的厂领导 ,哪里有时间考虑他的工伤问题。几次三番地推诿扯皮 ,反反复 复地搪塞躲避 ,老胡生气了 ,他以死相挟。一次 ,他铁了心躺在领导的车前……可终究钉是钉 ,铆是铆 ,丝毫未果。在一些人眼里 ,“小民”的事再大 ,也是小事一桩。 老胡的执著开始让厂领导头疼。 2000 年企业“改制”时 ,厂里召开全体股东大会 ,对老胡能否被定为工伤进行“表决”。“表决”结果 ,已有利益关系的多数股东 ,以 35 票对 7 票的“优势”决定 :不为 XXX办理工伤认定。至此 ,厂领导有了否定、不理睬老胡的“尚方宝剑”。 老胡在咨询了有关人士 ,知道自己的情况符合国家有关工伤认定的条件后 ,他心有不甘。 2002 年底 ,老胡向十堰市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要求落实自己的工伤待遇。进入仲裁程序后 ,老胡又多次找木材厂要求认定工伤和鉴定伤残级别 ,木材厂拒不为其盖章。 后十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向茅箭区劳动人事局发出委托工伤鉴定书。 2003 年 9 月 ,十堰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位于茅箭区 )在经过认真的调查、取证后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发出了对XXX的工伤认定书 ,裁决现名为十堰强林工贸有限公司的企业 ,一次性支付 XXX 伤残抚恤金 55896.2 元 ,并为其补缴 1998 年 2 月至 2002 年6 月的养老保险费。 如果认为 老胡这时候就可以松一口气 ,那就错了。今年初 ,强林工贸有限公司一纸诉状 ,将老胡告上了法庭 ,要求撤消针对老胡工伤的裁决书及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请求 ,承担全部仲裁及诉讼费用。今年 6 月 ,十堰市茅简区法院下达“行政判决书” ,判决十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局作出的可以认定老胡为工伤的决定无效 ,依据为十堰市白浪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具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 ,县级以上各级地方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方具备的认定工伤资格。记者翻阅十堰市有关文件 ,发现十堰市白浪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使的 ,实际上已相当于县级人民政府的职能。 就 此 ,老胡的希望又落入渺茫之中。 身体病弱、家徒四壁、无以为生 ,又被推上法庭成了被告 ,老胡苦不堪言。现今 ,他的头疼越来越厉害 ,干重活就不用说了 ,轻活他也是勉为其难。为生计所困 ,已回到老家农村谋生的老胡 ,每天只能为卖菜的妻子做做饭。捉襟见肘的生活 ,哪里还有进医院医治伤病的钱 ! 令老胡忧愁的是 :法院作出了行政判决 ,意味着他为了讨回自己被剥夺日久的公道 ,还要不休止地在各个单位间 ,不停地奔波 ,还不知要到哪一天。 十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陈永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长期以来 ,一些 企业打着安全生产、改制等各种各样的名义 ,忽视、漠视、无视甚至牺牲职工个人的权益和利益 ,已经到了肆无忌惮的地步。像强林工贸有限公司这样 ,以董事会的名义作出不予认定职工工伤的决定 ,实属罕见 ,也非常荒唐。实际上 ,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这样的决定 ,本身即意味着 ,对事实上存在的工伤事故 ,有故意隐瞒、不予上报的成分。企业改制前对职工的请求置若罔闻 ,改制后出于利益考虑 ,又千般阻挠 ,并以法律的名义固守自己的错误 ,这是不对的。同为企业员工 ,职工与股东虽身份不同 ,同样应享有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权利。职工作为弱势群体 ,其利益 更应得到保护。这一点 ,是任何人都不能改变的。我们将在法律框架内 ,继续支持、确认 XXX的工伤认定 ,切实维护职工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