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所得税征管现状的调查报告—财经金融.doc
建筑业所得税征管现状的调查报告 — 财经金融 摘要:来自于建筑业的税收在整个地方税收中占有相当比重,建筑业的所得税征管一直以来是地税机关征管工作的一个重点和难点。如何加强对建筑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来文通过对建筑业所得税征管现状的调查,从建筑企业的经营管理形式和会计核算方式及税务机关对建筑业所得税管理方式入手,分析了目前建筑企业账面普遍亏损,所得税征管不到位的原因,并就加强建筑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提出了具体办法和措施。 关键词:建筑业 所得税 征收管理 近年来,随着我市大力建设花园城市和房地产业的蓬勃发展,与之紧密相关的建筑行业也迎来了很好的发展机遇,这不仅使各类建筑企业获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同时也为地方税收提供了较充溢的税源,建筑业已成为重要的地方税收增长点,建筑业税收在整个地方税收入中占有了较大的比重。从地方税收统计报表反映,近年来建筑行业营业税增长幅度较大,基本反映了建筑行业发展现状,但所得税的增长却不明显,未能与建筑行业保持同步增长。为了解其中原因,笔者对我市建筑业所得税征管状况进行了调查,希望通过调查分析,探讨加强我市建筑业所得税征管的具体办法和 措施。 一、基本情况 据有关资料显示,自 2000年以来,我市建筑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建筑业完成总产值年均增长达 40.2 %。同时,来自建筑业的地方税收(只统计营业税及所得税)也同步快速增长,年均增长达 41.3%,以下是 2000年至 2003年上半年的有关数据: **市建筑业完成总产值及地方税收入库情况表 项目年度 建筑业完成总产值(亿元) 与上年同比增长( %) 入库建筑业地方税收(万元) 与上年同比增长( %) 入库建筑业营业税(万元) 与上年同比增长( %) 入库建筑业所得税(万元) 与上年同比增长( %) 2000年 38.11 10987 9329 1658 2001年 55.91 46.71 15328 39.51 13336 42.95 1992 20.14 2002年 70.56 26.20 21102 37.67 18632 39.71 2470 23.99 2003年上半年 52.04 47.51 15476 46.67 13512 45.04 1964 49.02 (数据来源:建筑业完成总产值来自《 **市统计年鉴》,入库地方税收来自税务统计报表,所得税为 企业所得 税及个人所得税之和) 从上表来看,地方税收中营业税保持了与建筑行业同步快速增长,年均增长达 42.57 %,但企业所得税的增长则不同步,除今年上半年增长较快,前两年年均增长仅为 22.06 %,低于我市地方税收的平均增长幅度。 由于营业税为流转税,是根据工程结算收入及企业收到的工程形象进度款,按规定的税率( 3%)计算征收,所以当期征收入库的营业税税款与同期完成的建筑行业产值有很大的关联性,而企业所得税是根据企业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的所得税率计算征收,应纳税所得额又以企业经营成果(利润)为计算基础,所以当期 征收入库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与企业当期实现的经营成果(利润)密切相关,而与同期完成的建筑行业产值没有必然的关联性。如果企业账面普遍反映亏损或微利,那么即使当期完成的建筑工程量很大,仍然会无企业所得税税款入库。 通过对我市 2002年度及 2003年一季度有工程结算收入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调查, 2002年度 203户企业中,有 149户企业账面亏损,亏损面为 73.4%,亏损总金额为 1592.4万元,有 54 户企业账面盈利,利润总额为 903.2万元,共缴纳企业所得税 168.6万元。 2003年一季度 178户企业中,有 141户企业 账面亏损,亏损面为 79.2%,亏损总金额为 662.3万元, 37户企业账面盈利,利润总额为 237.8万元,共缴纳企业所得税 47.6万元。 二、原因分析 建筑企业的所得税增长不能与建筑行业保持同步增长,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应从目前建筑企业经营管理形式和会计核算方式及税务机关对建筑企业的所得税管理方式进行分析。 (一)目前建筑企业主要采取的经营管理形式和会计核算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规定, 建筑业的应税所得率为 10%— 20%,另据业内人士反映,建筑业的行业平均利润率应在 10%以上。那么,为 何我市建筑企业普遍反映亏损或微利,其中原因要从目前建筑企业经营管理形式和会计核算方式进行分析。据调查,目前建筑企业经营管理形式和会计核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实行工程项目责任承包经营方式。目前我市规模较大的建筑安装企业较多采用这一种经营管理方式。一般是总公司下设多个分公司,实行二级管理、二级核算。总公司属于管理机构,工程业务统一以总公司名义对外承接,由各分公司具体组织施工,并按工程量的一定比例上交总公司管理费,管理费收取比例视不同的工程项目而定,在3%— 10%之间不等。总公司对各分公司下达上交管理费 基数,分公司超基数上交的管理费,则由总、分公司分成。分公司为内部二级核算单位,各分公司按季度向总公司报送会计报表,总公司将各分公司报表汇总后,对外报送汇总报表,税款也由总公司统一缴纳。在实行工程项目责任承包管理方式下,虽然经营损益由总公司统一核算,但由于总公司只是收取管理费,具体工程施工及对工程的收入、成本核算均在分公司,总公司并不能对工程成本、费用等支出进行有效的控制,况且总、分公司之间本身也存在着利益分配问题,所以总公司汇总报表反映的经营损益,并不能完全反映所有工程项目实际已实现的利润。从对我市几家采取 这一种经营管理方式的国有建筑安装企业的调查情况看,账面利润率仅在 1%左右,有的甚至亏损,我们认为这并没有完全真实地反映建筑行业的利润水平。 2、实行工程项目挂靠经营方式。目前,绝大多数建安工程都是工程承包人既所谓的包工头联系到工程后,寻找有建筑资质的建筑公司挂靠,并向建筑公司上交管理费。建筑公司虽然也参与工程的招投标,工程预决算,并对工程质量进行一定的监督,但整个工程项目主要是由包工头自己负责。一般工程款会先转入建筑公司账户,在扣除收取的管理费后,由包工头通过工程材料发票、人工费等以现金形式提走,两者比例大 致为 75%和 25%。建筑公司收取管理费比例一般为工程量的 5%— 6%,扣除应上交的各种税费(税款由建筑公司缴纳),剩余1%— 2%的实际管理费收入。在挂靠经营方式下,建筑公司的会计核算采取“倒扒”方式,即以开具建安发票的金额作为工程结算收入,以工程结算收入扣除收取的管理费后的余额作为工程结算成本。假设包工头挂靠工程的工程量为 100万元,建筑公司收取管理费比例为 5.5%,则建筑公司的账务处理为:工程结算收入 100万元,工程结算成本94.5万元 [100×( 1— 5.5%) ],再减除营业税金及附加 3.3万元,毛利率为 2.2%。由此可以看出,虽然建筑公司的账务处理在形式上进行了工程收入及工程成本、费用的核算,但工程项目的实际损益在建筑公司的账面上并未得到完全反映,建筑公司核算的只是管理费收入。这实质上是把两个核算主体:建筑公司及包工头,合并成为了一个核算主体 —— 建筑公司,致使纳入日常税务管理的往往仅是收取管理费的建筑公司,而工程利润的真正所有者 —— 包工头,则始终躲在“幕后”,逃避了正常的税务管理。因建筑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收入有限,除掉公司本身的日常费用开支后,账面上就反映亏损或微利。由于中小型的建安企业基本上是采取这种经营形 式和核算方式,这也是造成目前建安企业账面普遍亏损的主要原因。 3、有极少数建筑公司,也是采取挂靠经营方式,但与以上第 2种方式相比,帐务处理及会计核算则更为简单,其工程资金不在建筑公司账上反映,也不进行工程结算收入及工程结算成本、营业税金的核算,建筑公司账上直接反映收取的工程管理费收入。这种方式与第 2种方式在实质上是一样的,建筑公司账上都未能反映工程项目的实际利润。 从调查情况看,规模较大的建筑安装企业,尤其是国有建筑公司,较多采用工程项目责任承包经营方式,而中小型的建安企业基本上是采取工程项目挂靠经营方式, 不论哪种方式,尽管都不能完全反映工程项目实现的利润,但由于各建安企业对工程项目实施管理的程度不一样,收取的管理费比例有高有低,从而使建安企业与工程承包人对工程项目实现利润的分配比例不一样,反映在建安企业的账面利润上也就不一样。以下是调查的采取工程项目责任承包经营方式的 2户大型建安企业及采取工程项目挂靠经营方式的 4户中小型企业的有关数据对比: 项目类型 工程结算收入 工程结算成本 工程结算利润 利润率 已交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负担率 大型 104735048 87955780 1461442 1.40% 482275 0.46% 115371829 96251257 1036797 0.90% 342143 0.30% 中型 55424220 53118919 11313 0.02% 2036 0.003% 42391394 40365247 59546 0.14% 16077 0.038% 小型 1792267 1715792 -36299 -2% —— —— 2322959 1976835 -10889 -0.47% —— —— (说明:表中列举的大型建安企业设定为年收入在亿元以上;中型建安企业年收入在 千万元以上;小型建安 企业年收入在千万元以下。所得税负担率为已交企业所得税与工程结算收入之比。) 从上表可以看出,采取工程项目责任承包经营方式的企业,其账面利润率及所得税负担率要略高于采取挂靠经营方式的企业。 (二)税务机关对建筑业所得税管理的主要方式 目前,税务机关对建筑业的所得税管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对本市的建筑企业,其所得税征管大部分采取查帐征收方式,即平时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所得税,年终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由于目前建筑安装企业账面普遍反映亏损或微利,结果必然是企业申报缴纳的所得税很少。 2、对极少数本市的建筑企业,采取了核定征收所得税方式。既根据企业的工程结算收入,按一定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征收所得税。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账制不健全的单位,可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建筑安装企业一般都设置了账簿,在未对该企业实施税务检查前,进行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时,难以认定其账制不健全,所以一般都认定为查账征收方式,只有极少数的建筑企业是采取核定征收所得税方式。 3、对个人承包建筑工程项目,采取按附征率征收方式,对工程承包人 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市规定,对个人承包建筑工程的,按其营业额的 1%― 3%附征个人所得税,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工程项目招投标及工程合同的签订都是由建筑公司出面,包工头在“幕后”,所以对工程是否属个人承包难以界定。目前我市除个别县局对个人承包建筑工程项目,按附征率对工程承包人征收了个人所得税,其余大部分没有征收到位。 4、对外来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5]227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 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所以对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我市从事建筑施工业务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都是由其回机构所在地缴纳。也就是说,外来建筑施工企业的所得税,基本上未纳入我市的日常征收管理。 5、对门市征收及小额零星工程,采取按附征率征收方式。即对门市代开建安发票,按所开发票金额,依一定的附征率( 1%— 3%)直接计算征收所得税。 通过以上对建筑企业经营管理形式和会计核算方式以及税务机关对建筑业所得税管理的调查分析, 可以看出,造成建筑业所得税征管不到位,税款的大量流失,既有因建筑企业管理和核算不规范,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对其难以实施有效的监控管理的原因,也有税务机关自身征管方面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似乎只有通过税务检查或稽查,才能把流失的税款追征入库,但从目前实际情况看,税务检查这一最后的关口并未能很好地堵住建筑业所得税流失的漏洞,其原因是: 1、建筑工程一般周期较长,许多工程项目长期挂账,有时建筑公司故意剩少量的工程尾款,不进行工程决算,造成税务机关在对其检查时无法结算工程项目利润,也就无法计算征收所得税。 2、在我市 一级稽查尚未到位的情况下,税务检查主要由各征管县、区(分)局组织实施,虽然各单位都把建安企业列为每年的汇算清缴检查重点,但由于建筑行业本身的特点,要准确查实工程成本、费用有一定难度,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往往由于人员、时间的限制,难以查深、查细,通常只是对人员工资、业务招待费等费用作一些调整,而对影响利润的主要因素:工程成本并未进行认真的检查,所以一般无所得税的查补入库。 3、由于长期以来,建筑业普遍亏损或微利,致使检查人员在对建安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在主观上已形成了一种建筑业无所得税的观念,所以并不把所得税作 为检查的重点,通常只对建安营业税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地方税种进行结算,而所得税往往只是就表结表,基本上无所得税款查补入库。 三、加强建筑业所得税征管的措施和建议 1、对建筑业所得税实行预征,变被动征收为主动管理。针对建筑行业工程周期长,经营形式及核算方式复杂的特点,建议比照我市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规定,对建筑业所得税实行预征,从而变被动征收为主动管理,改变目前建筑业所得税征管不到位,税款大量流失的现状。预征时应税所得率可定位 5%,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预征所得税 =当期工程结算收入(含工程 形象进度款)× 5%×所得税率 如按此方法对被调查的 2002年度 203户建安企业所得税进行预征,其总收入为 179086万元,应预征所得税 2954.9万元( 179086× 5%× 33%),与实际入库所得税 489.1万元(含个人所得税)相差五倍多。 2、加强对个人承包建筑工程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在目前建筑工程项目普遍采取挂靠、承包经营的情况下,建筑公司账面基本都反映亏损,无企业所得税,所以税务机关应把工作重点放在工程承包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上。要把工程利润的真正所有者:包工头,从幕后推到前台,严格按照个人承包建筑工程的 所得税征管规定,对其附征个人所得税。要加强对工程承包合同的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工程项目的真正承包人,将对承包人的所得税征收到位。 3、加强对外来建筑施工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 21 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一年(连续的 12个月)内累计超过 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按照独立的纳税人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的管理。一般的建筑工程周期都在 180天以上,所以据此规定,对于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我市从事建筑施工业务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如经营期在 180天以上的,要督促其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所得税。 4、加强税务检查,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要进一步加大对建筑业的检查力度,促使建筑企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规范经营管理。对于有意采取各种手段偷逃税的,要予以严厉打击,并严格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5、加强部门配合、协作。要做好建筑业的税收征管,离不开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与计委、土地、城建、规划、房管等部门的配合和协作,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审批,工程招标,资金概算及工程决算等有关信息, 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控,做到施工前登记,施工中预缴,竣工后清算,切实提高我市建筑业所得税征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