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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中的“弱势群体”值得关注 — 党政司法 《中国劳动保障报》在 2004 年 4 月 22 日和 6 月 29 日的头版上刊登了《胜了官司也高兴不起来》和《退休金缘何成了“生活费”》这两篇报道。前一篇报道的是某地乡镇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因不能按时足额领到基本养老金多次上访主管部门及政府无果后 ,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保障局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依据政策按标准发放养老金 ,补发被扣发的养老金 ,并为其实行社会化发放。这桩官司以原告先胜后败而结束。后一篇报道的是某地电影院的退休职工在其单位停缴养老保险费 ,退休费无着落的情况下 ,无论是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投诉还是向法院起诉 ,都未被受理 ,劳 动保障部门为这些退休人员发放了低于其退休费的生活费后 ,退休人员不理解想不通。 如今的退休人员 ,大部分是上世纪 50 年代和 60 年代参加工作的。当年的他们怀着建设美好社会主义的愿望 ,只讲奉献 ,少有索取 ,没有多少生活积累。改革开放后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在近 10 年中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然而这高待遇真正得到落实的是吃皇粮的和经济效益好的机关事业单位 ,对那些身在乡镇事业单位和无经济效益单位的退休人员来讲 ,高待遇就大打折扣 ,成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的“弱势群体” ,其退休待遇甚至还不如企业退休 人员。而作为劳动保障部门 ,内心也很是无奈 :按照各地政府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的征缴和支付办法 ,社保机构并没有错 ,如果欠费或不缴费的也由社保机构发放 ,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如何对等 ;基金征收不到 ,用于发放的资金从那来 ;基金积累用完了 ,后面的退休人员怎么办 ?这也是目前基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机构普遍遇到的无法解决的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早在 1995 年全国大部分地区就进行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由“现收现付制”无积累 ,改为“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部分 积累制 ,退休待遇仍然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这种现收现付的社会统筹模式在改革的初期 ,对不过多加重财政支出、均衡参保单位的负担、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程度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然而随着时代的进步 ,我国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 ,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走过十年进程的今天 ,这种社会统筹模式已远远滞后于时代发展的要求。同时由于政策的不完善 ,部分地区相继出现了政府将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退保或停保的不正常现象。而经济效益差和无收入来源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无力向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形成事实上的停保后 ,单位同样也无力支付其退休 人员高出企业退休人员一到两倍的退休养老金。由于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是针对企业的 ,对机关事业单位不适用 ,因此这些单位的退休人员的晚年生活不仅得不到保障 ,而且还出现了“上访无果、上诉无门”这一令人同情的情形。就笔者所在地区的一些县 (市、区 ),为最大限度地解决这类退休人员的实际问题 ,有对县直困难事业单位采取了如报道中那样的发放一些生活费 ,有对乡镇事业单位采取了不捆绑缴费 ,即只要参保的对象在职时按时足额缴费 ,到其退休时 ,社保机构就直接从银行支 付其退休养老金 ,但这仅仅适用于有基金积累的地区 ,没有基金积累或积累用完了 ,退休人员的生活仍然得不到保障 ;并且这也是不合理的权宜之计 ,参保人员在职时未尽到缴费义务 ,都到年老退休时再补缴 ,那我们的社保事业如何持续长久 ,社会保障的作用如何得到发挥 ? 鉴于这种情况 ,国家应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吸取企业养老保险 20 多年来的经验 ,确立并实施“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 ,实行缴费与待遇挂钩 ;各地政府在国家政策出台前 ,要重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 ,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 ,使基金积累制得到真正建立 ,不能仅仅保证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的落实 ,也要使社会保障的阳光惠及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的“弱势群体” ,切实使广大的退休人员的晚年生活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