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深化、拓展政务公开的思考—财经金融.doc
规范、深化、拓展政务公开的思考 — 财经金融 政务公开,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是深化民主政治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有效途径,是提升行政管理竞争力的内在要求。近年来,政务公开逐步由乡镇向县级、设区市和省级政府以及职能部门延伸,建立健全了公开工作责任、审议、评议、反馈、备案五项制度,不断完善和深化公开的内容和形式,铺设了一条为民服务的“绿色通道” ,筑起了一道遏制腐败的“堤防”,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在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调研时,我们发现个别单位政务公开不规范,公开的质量参差不齐,工作发展不平衡。本文拟就当前政务公 开工作的现状进行剖析,对如何进一步规范、深化和拓展政务公开提出粗浅的看法。 一、剖析政务公开工作现状,明确规范和纵深推进的方向 当前,大部分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开展现状可归纳为三种情况: (一)公开单位(亦称工作主体)能够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觉行动,依有关规定积极、认真研究所要公开的事项,将应公开的内容通过定期且比较规范的形式告诉群众。群众通过阅知、评议、讨论,提出相应的工作意见,公开单位能够按群众意见进行整改。 (二)公开单位按照上级的工作要求,制作了公示版,责成有关科(室)把要求公开的内容通过公示版公示。公示 内容比较系统,基本反映出本机关或本部门所行使职权和所开展的工作,但公示工作时断时续。 (三)应付上级检查,责成一两个人把规定公开的内容掐头去尾,拣好看或自认为“可以”的事项,写在一张纸上或将法规条文复印成几张纸贴在墙上或壁报上。对政务公开只做一次性处理,事后不管不顾。 在对这些不同层次的“政务公开”的公开范围、公开程序和和公开效果认真研究后,我们发现,第一种层次是真正的政务公开;第二种层次是一种行政公示;第三种层次实际上是行政公布。“公开”、“公示”、“公布”在工作对象上有近似之处,但在工作性质、公开内容和操作程序上仍有所区别。因此,规范、深化和拓展政务公开,首先应分清“公开”、“公示”、“公布”的区别,明确规范、深化和拓展政务公开的方向,才能在实际工作中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公开”而不仅仅是“公示”或“公布”。 (一)工作性质区别。政务“公开”的工作性质具体表现在:一是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行为,法律的公开性,决定了政务必须公开;二是受法律的规范性决定,政务公开是项常规性的工作;三是受法律的稳定性决定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制约,政务公开是永久性开展的工作;四是受市场经济时期必须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决定,政务公开是项全局性的工作。而“公示”则是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行政管理的内容所采取的公开展示形式,在政府行使行政权利的过程中,它是一种将日常行政管理事务、社会管理内容,比较系统地展示给人民群众,使人周知的一项行政工作。“公布”是指国家机关把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重大事项,通过报刊、电台等新闻媒体公开发布,或用书面张贴出来以便让行政机关面向全社会的以不定期的方式单独使用的一种行政措施。 (二)工作内容的区别。政务公开的内容,概括地讲,凡是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只要不是违法泄密的,都是政务公开的内容 。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受整个政府的行政管理工作决定的,层面多,范围广,是动态的。而“公示”多从属于“公开”,其内容是受政务公开工作决定的,工作形式较为单一而且是静态的。至于“公布”,其工作内容仅仅是反映政务公开内容的一个工作环节,工作形式更其单一。 (三)工作程序的区别。 政务公开的工作程序主要是公开主体依法提出、审计、公示行政管理事务、社会管理内容,公开对象(人民群众)阅知、讨论、评议,提出肯定或否定或要求整改的意见;公开主体按公开对象意见进行整改,然后将整改结果再通过公示形式反馈给公开对象的八步操作程序。而 “公示”的工作程序再经细分,也仅仅是制作公示版,誊写、张挂、按工作要求再次更换内容四步操作程序。至于“公布”的程序则更为简单,只在誊写或印刷后张贴出来即可。 政务公开,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是深化民主政治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有效途径,是提升行政管理竞争力的内在要求。近年来,政务公开逐步由乡镇向县级、设区市和省级政府以及职能部门延伸,建立健全了公开工作责任、审议、评议、反馈、备案五项制度,不断完善和深化公开的内容和形式,铺设了一条为民服务的“绿色通道” ,筑起了一道 遏制腐败的“堤防”,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在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调研时,我们发现个别单位政务公开不规范,公开的质量参差不齐,工作发展不平衡。本文拟就当前政务公开工作的现状进行剖析,对如何进一步规范、深化和拓展政务公开提出粗浅的看法。 一、剖析政务公开工作现状,明确规范和纵深推进的方向 当前,大部分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开展现状可归纳为三种情况: (一)公开单位(亦称工作主体)能够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觉行动,依有关规定积极、认真研究所要公开的事项,将应公开的内容通过定期且比较规范的形式告诉群众。群众通过阅知、评议、讨 论,提出相应的工作意见,公开单位能够按群众意见进行整改。 (二)公开单位按照上级的工作要求,制作了公示版,责成有关科(室)把要求公开的内容通过公示版公示。公示内容比较系统,基本反映出本机关或本部门所行使职权和所开展的工作,但公示工作时断时续。 (三)应付上级检查,责成一两个人把规定公开的内容掐头去尾,拣好看或自认为“可以”的事项,写在一张纸上或将法规条文复印成几张纸贴在墙上或壁报上。对政务公开只做一次性处理,事后不管不顾。 在对这些不同层次的“政务公开”的公开范围、公开程序和和公开效果认真研究后,我们发现 ,第一种层次是真正的政务公开;第二种层次是一种行政公示;第三种层次实际上是行政公布。“公开”、“公示”、“公布”在工作对象上有近似之处,但在工作性质、公开内容和操作程序上仍有所区别。因此,规范、深化和拓展政务公开,首先应分清“公开”、“公示”、“公布”的区别,明确规范、深化和拓展政务公开的方向,才能在实际工作中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公开”而不仅仅是“公示”或“公布”。 (一)工作性质区别。政务“公开”的工作性质具体表现在:一是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行为,法律的公开性,决定了政务必须公开;二是受法律的规范性决定, 政务公开是项常规性的工作;三是受法律的稳定性决定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制约,政务公开是永久性开展的工作;四是受市场经济时期必须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决定,政务公开是项全局性的工作。而“公示”则是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行政管理的内容所采取的公开展示形式,在政府行使行政权利的过程中,它是一种将日常行政管理事务、社会管理内容,比较系统地展示给人民群众,使人周知的一项行政工作。“公布”是指国家机关把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重大事项,通过报刊、电台等新闻媒体公开发布,或用书面张贴出来以便让行政机关面向全社会的以不定 期的方式单独使用的一种行政措施。 (二)工作内容的区别。政务公开的内容,概括地讲,凡是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只要不是违法泄密的,都是政务公开的内容。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受整个政府的行政管理工作决定的,层面多,范围广,是动态的。而“公示”多从属于“公开”,其内容是受政务公开工作决定的,工作形式较为单一而且是静态的。至于“公布”,其工作内容仅仅是反映政务公开内容的一个工作环节,工作形式更其单一。 (三)工作程序的区别。 政务公开的工作程序主要是公开主体依法提出、审计、公示行政管理事务、社会管理内容,公开 对象(人民群众)阅知、讨论、评议,提出肯定或否定或要求整改的意见;公开主体按公开对象意见进行整改,然后将整改结果再通过公示形式反馈给公开对象的八步操作程序。而“公示”的工作程序再经细分,也仅仅是制作公示版,誊写、张挂、按工作要求再次更换内容四步操作程序。至于“公布”的程序则更为简单,只在誊写或印刷后张贴出来即可。 政务公开,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是深化民主政治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有效途径,是提升行政管理竞争力的内在要求。近年来,政务公开逐步由乡镇向县级、设区市和省 级政府以及职能部门延伸,建立健全了公开工作责任、审议、评议、反馈、备案五项制度,不断完善和深化公开的内容和形式,铺设了一条为民服务的“绿色通道” ,筑起了一道遏制腐败的“堤防”,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在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调研时,我们发现个别单位政务公开不规范,公开的质量参差不齐,工作发展不平衡。本文拟就当前政务公开工作的现状进行剖析,对如何进一步规范、深化和拓展政务公开提出粗浅的看法。 一、剖析政务公开工作现状,明确规范和纵深推进的方向 当前,大部分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开展现状可归纳为三种情况: (一)公开单 位(亦称工作主体)能够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觉行动,依有关规定积极、认真研究所要公开的事项,将应公开的内容通过定期且比较规范的形式告诉群众。群众通过阅知、评议、讨论,提出相应的工作意见,公开单位能够按群众意见进行整改。 (二)公开单位按照上级的工作要求,制作了公示版,责成有关科(室)把要求公开的内容通过公示版公示。公示内容比较系统,基本反映出本机关或本部门所行使职权和所开展的工作,但公示工作时断时续。 (三)应付上级检查,责成一两个人把规定公开的内容掐头去尾,拣好看或自认为“可以”的事项,写在一张纸上或将法规条 文复印成几张纸贴在墙上或壁报上。对政务公开只做一次性处理,事后不管不顾。 在对这些不同层次的“政务公开”的公开范围、公开程序和和公开效果认真研究后,我们发现,第一种层次是真正的政务公开;第二种层次是一种行政公示;第三种层次实际上是行政公布。“公开”、“公示”、“公布”在工作对象上有近似之处,但在工作性质、公开内容和操作程序上仍有所区别。因此,规范、深化和拓展政务公开,首先应分清“公开”、“公示”、“公布”的区别,明确规范、深化和拓展政务公开的方向,才能在实际工作中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公开”而不仅仅是“公示”或“公布”。 (一)工作性质区别。政务“公开”的工作性质具体表现在:一是国家 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行为,法律的公开性,决定了政务必须公开;二是受法律的规范性决定,政务公开是项常规性的工作;三是受法律的稳定性决定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制约,政务公开是永久性开展的工作;四是受市场经济时期必须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决定,政务公开是项全局性的工作。而“公示”则是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行政管理的内容所采取的公开展示形式,在政府行使行政权利的过程中,它是一种将日常行政管理事务、社会管理内容,比较系统地展示给人民群众,使人周知的一项行政工作。“公布”是指国家机关把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重大事项, 通过报刊、电台等新闻媒体公开发布,或用书面张贴出来以便让行政机关面向全社会的以不定期的方式单独使用的一种行政措施。 (二)工作内容的区别。政务公开的内容,概括地讲,凡是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只要不是违法泄密的,都是政务公开的内容。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受整个政府的行政管理工作决定的,层面多,范围广,是动态的。而“公示”多从属于“公开”,其内容是受政务公开工作决定的,工作形式较为单一而且是静态的。至于“公布”,其工作内容仅仅是反映政务公开内容的一个工作环节,工作形式更其单一。 (三)工作程序的区别。 政 务公开的工作程序主要是公开主体依法提出、审计、公示行政管理事务、社会管理内容,公开对象(人民群众)阅知、讨论、评议,提出肯定或否定或要求整改的意见;公开主体按公开对象意见进行整改,然后将整改结果再通过公示形式反馈给公开对象的八步操作程序。而“公示”的工作程序再经细分,也仅仅是制作公示版,誊写、张挂、按工作要求再次更换内容四步操作程序。至于“公布”的程序则更为简单,只在誊写或印刷后张贴出来即可。 政务公开,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是深化民主政治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有效 途径,是提升行政管理竞争力的内在要求。近年来,政务公开逐步由乡镇向县级、设区市和省级政府以及职能部门延伸,建立健全了公开工作责任、审议、评议、反馈、备案五项制度,不断完善和深化公开的内容和形式,铺设了一条为民服务的“绿色通道” ,筑起了一道遏制腐败的“堤防”,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在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调研时,我们发现个别单位政务公开不规范,公开的质量参差不齐,工作发展不平衡。本文拟就当前政务公开工作的现状进行剖析,对如何进一步规范、深化和拓展政务公开提出粗浅的看法。 一、剖析政务公开工作现状,明确规范和纵 深推进的方向 当前,大部分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开展现状可归纳为三种情况: (一)公开单位(亦称工作主体)能够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觉行动,依有关规定积极、认真研究所要公开的事项,将应公开的内容通过定期且比较规范的形式告诉群众。群众通过阅知、评议、讨论,提出相应的工作意见,公开单位能够按群众意见进行整改。 (二)公开单位按照上级的工作要求,制作了公示版,责成有关科(室)把要求公开的内容通过公示版公示。公示内容比较系统,基本反映出本机关或本部门所行使职权和所开展的工作,但公示工作时断时续。 (三)应付上级检查,责成一两 个人把规定公开的内容掐头去尾,拣好看或自认为“可以”的事项,写在一张纸上或将法规条文复印成几张纸贴在墙上或壁报上。对政务公开只做一次性处理,事后不管不顾。 在对这些不同层次的“政务公开”的公开范围、公开程序和和公开效果认真研究后,我们发现,第一种层次是真正的政务公开;第二种层次是一种行政公示;第三种层次实际上是行政公布。“公开”、“公示”、“公布”在工作对象上有近似之处,但在工作性质、公开内容和操作程序上仍有所区别。因此,规范、深化和拓展政务公开,首先应分清“公开”、“公示”、“公布”的区别,明确规范、深 化和拓展政务公开的方向,才能在实际工作中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公开”而不仅仅是“公示”或“公布”。 (一)工作性质区别。政务“公开”的工作性质具体表现在:一是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行为,法律的公开性,决定了政务必须公开;二是受法律的规范性决定,政务公开是项常规性的工作;三是受法律的稳定性决定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制约,政务公开是永久性开展的工作;四是受市场经济时期必须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决定,政务公开是项全局性的工作。而“公示”则是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行政管理的内容所采取的公开展示形式,在政府行使行政权利的 过程中,它是一种将日常行政管理事务、社会管理内容,比较系统地展示给人民群众,使人周知的一项行政工作。“公布”是指国家机关把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重大事项,通过报刊、电台等新闻媒体公开发布,或用书面张贴出来以便让行政机关面向全社会的以不定期的方式单独使用的一种行政措施。 (二)工作内容的区别。政务公开的内容,概括地讲,凡是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只要不是违法泄密的,都是政务公开的内容。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受整个政府的行政管理工作决定的,层面多,范围广,是动态的。而“公示”多从属于“公开”,其内容是受 政务公开工作决定的,工作形式较为单一而且是静态的。至于“公布”,其工作内容仅仅是反映政务公开内容的一个工作环节,工作形式更其单一。 (三)工作程序的区别。 政务公开的工作程序主要是公开主体依法提出、审计、公示行政管理事务、社会管理内容,公开对象(人民群众)阅知、讨论、评议,提出肯定或否定或要求整改的意见;公开主体按公开对象意见进行整改,然后将整改结果再通过公示形式反馈给公开对象的八步操作程序。而“公示”的工作程序再经细分,也仅仅是制作公示版,誊写、张挂、按工作要求再次更换内容四步操作程序。至于“公布”的程序 则更为简单,只在誊写或印刷后张贴出来即可。 (二)加大负面信息通报力度,拓宽公开范围。 在对政务公开进行调研时,我们发现,大部分政务公开的内容只是一般政务信息或成绩,至于公开后可能给某些人“抹黑”的内容,则仍然是犹抱琵琶半遮面,较少涉及。但是,政务公开的可贵之处正在于此。只有适时曝光明查暗访中发现的一些消极负面的信息,公开“抹黑” 人的内容,才能够发挥当头棒喝的作用,促使当事人猛醒,改正缺点和错误,从而营造出诚实守信、积极向上的氛围,如对单位外部,应定期通报交通违章车辆、欠税户、欺诈银行信用企业名单等;对单 位内部,应及时将明查暗访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和不足公开通报,并相应提出处理措施,督促整改。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应在法律法规上明确规定对负面信息的定期通报制度,如 2001 年 5 月 1 日开始实行的新《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应定期公告欠税情况;其次,应在思想上提高对通报此类信息重要性的认识;第三,应把握合法性原则,注意在公开负面信息时不能侵犯相对方的合法权利;第四,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公开内容被涂改、删除等现象的要及时处理;第五,应注意做好后续工作,对已经改正错误的当事人,应及时把名单从“公开栏”中撤消,或 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的公开工作。 (三)完善点题公开,实现静态公开与动态公开的有机结合。所谓“点题公开”,就是不受时间、内容、形式的限制(属于党和国家机密的除外),在按规定要求公开的情况下,由群众自己选择关心的问题,由有关部门公开解答。“点题”公开,可以实现由过去的静态公开让群众被动看,到现在的动态公开让群众主动提,由过去的个别人说了算,到现在的群众说了算,由过去的干部不想公开或想公开什么就公开什么,到现在的群众想知道什么就公开什么,从而较好地消除群众的误解,解决多年来影响稳定和发展的突出问题,使公开工作收到明显实效。在实践中,“点题公开”受到了群众的欢迎,但还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应从“点题”、“定题”、“解题”三个环节加以完善。一是应抓好“点题”环节。必须在公开前,通过走访群众、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在公开栏旁设置“点题公开”意见箱等形式,了解群众需要,收集“点题”内容,把人民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焦点”问题,及时公开,真正做到农民群众想知道什么,想了解什么,最盼望什么,政务公开栏里就公开什么,最大限度地调动群众思考问题、参与政务公开的热情。二是应抓好定题环节。由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对群众点题的内容进行分析 、整理,拟定公开的内容,上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后,及时公开。三是应抓好解题环节。对公开后的内容,政务公开监督小组要注意倾听、收集群众反映的意见,具体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抓好群众投诉问题的调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及时通过“回音壁”等形式向群众反馈。 (四)建立监督机制,拓宽监督网络。内部监督方面,一是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把推行政务公开与内部机构设置、定岗定责等结合起来,加强内部管理,实行权力分解、职能交叉、干部交流、岗位轮换等制约措施,保证政务公开的效果。二是应充分发挥各级行政监察部门的监督职能,建立 健全层级投诉、举报网络,上级监察部门负责对下属单位政务公开的日常监督工作,要经常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加强督查。外部监督方面,应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外公布举报电话、网上投诉地址,设立监督窗口、监督信箱、定期不定期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收集和听取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并及时处理、及时反馈。要通过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不断拓宽以行政监督为主,行政监督与法律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网络,将过去侧重对结果的监督变为对过程和结果并重的监督,做到关口前移;将过去的被动型的监督变为主动型的监 督,提高监督效率;将原来的对个别环节的监督变为层级与机构监督并重,形成监督体系;将执法监督与落实执法责任制结合起来,将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让全社会及时了解政务公开动态,全方位地加强对政府行为及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 (二)加大负面信息通报力度,拓宽公开范围。 在对政务公开进行调研时,我们发现,大部分政务公开的内容只是一般政务信息或成绩,至于公开后可能给某些人“抹黑”的内容,则仍然是犹抱琵琶半遮面,较少涉及。但是,政务公开的可贵之处正在于此。只有适时曝光明查暗访中发现的一些消极负面的信息, 公开“抹黑” 人的内容,才能够发挥当头棒喝的作用,促使当事人猛醒,改正缺点和错误,从而营造出诚实守信、积极向上的氛围,如对单位外部,应定期通报交通违章车辆、欠税户、欺诈银行信用企业名单等;对单位内部,应及时将明查暗访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和不足公开通报,并相应提出处理措施,督促整改。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应在法律法规上明确规定对负面信息的定期通报制度,如 2001 年 5 月 1 日开始实行的新《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应定期公告欠税情况;其次,应在思想上提高对通报此类信息重要性的认识;第三,应把握合法性原则,注意在 公开负面信息时不能侵犯相对方的合法权利;第四,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公开内容被涂改、删除等现象的要及时处理;第五,应注意做好后续工作,对已经改正错误的当事人,应及时把名单从“公开栏”中撤消,或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的公开工作。 (三)完善点题公开,实现静态公开与动态公开的有机结合。所谓“点题公开”,就是不受时间、内容、形式的限制(属于党和国家机密的除外),在按规定要求公开的情况下,由群众自己选择关心的问题,由有关部门公开解答。“点题”公开,可以实现由过去的静态公开让群众被动看,到现在的动态公开让群众主动提,由过去 的个别人说了算,到现在的群众说了算,由过去的干部不想公开或想公开什么就公开什么,到现在的群众想知道什么就公开什么,从而较好地消除群众的误解,解决多年来影响稳定和发展的突出问题,使公开工作收到明显实效。在实践中,“点题公开”受到了群众的欢迎,但还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应从“点题”、“定题”、“解题”三个环节加以完善。一是应抓好“点题”环节。必须在公开前,通过走访群众、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在公开栏旁设置“点题公开”意见箱等形式,了解群众需要,收集“点题”内容,把人民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焦点”问题,及时 公开,真正做到农民群众想知道什么,想了解什么,最盼望什么,政务公开栏里就公开什么,最大限度地调动群众思考问题、参与政务公开的热情。二是应抓好定题环节。由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对群众点题的内容进行分析、整理,拟定公开的内容,上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后,及时公开。三是应抓好解题环节。对公开后的内容,政务公开监督小组要注意倾听、收集群众反映的意见,具体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抓好群众投诉问题的调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及时通过“回音壁”等形式向群众反馈。 (四)建立监督机制,拓宽监督网络。内部监督方面,一是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 约制度,把推行政务公开与内部机构设置、定岗定责等结合起来,加强内部管理,实行权力分解、职能交叉、干部交流、岗位轮换等制约措施,保证政务公开的效果。二是应充分发挥各级行政监察部门的监督职能,建立健全层级投诉、举报网络,上级监察部门负责对下属单位政务公开的日常监督工作,要经常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加强督查。外部监督方面,应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外公布举报电话、网上投诉地址,设立监督窗口、监督信箱、定期不定期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收集和听取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并及时处理、及时反馈。要通过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不 断拓宽以行政监督为主,行政监督与法律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网络,将过去侧重对结果的监督变为对过程和结果并重的监督,做到关口前移;将过去的被动型的监督变为主动型的监督,提高监督效率;将原来的对个别环节的监督变为层级与机构监督并重,形成监督体系;将执法监督与落实执法责任制结合起来,将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让全社会及时了解政务公开动态,全方位地加强对政府行为及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