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专职共青团干部评选条例—规章制度.doc
优秀专职共青团干部评选条例 — 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团委为调动广大专职共青团干部的积极性,对工作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专职团干部给予表彰奖励。通过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在专职团干部中形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加强我校共青团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为建立健全科学的评选表彰和激励机制,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 "优秀专职共青团干部 "的评选表彰。 第三条 评选表彰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四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理论水平。 第五条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和工作作风, 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共青团工作的新方法、新内容、新途径,新思路,有较强的创新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六条 热爱共青团工作,熟悉团的业务知识,注重团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组织团员青年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能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受到所在单位党组织 和广大师生的较高评价。 第七条 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工作作风朝气蓬勃,勤勉踏实,密切联系团员青年,多办实事,力求实效,无形式主义等不良习气。 第八条 近一年内有较高水平的思政研究论文发表或负责草拟具有一定质量的文稿、调研及社会调查报告等。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评奖采取本人申报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形式,申报者须填写申 报表。 第十条 各院系党委(总支)和分团委对申报者进行初评并向校团委推荐候选人名单。 第十一条 由校团委牵头负责,组成评议工作小组,负责评议优秀专职 团干部的 初步名单,呈报学校党委审定获奖人员名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在实施的过程中,将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加以完善。年度评选时,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本条例的解释权属共青团委员会。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 2003 年度起施行 .